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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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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of building structure

GB/T 50344-2004

發(fā)布日期:2004-09-02
實施日期:2004-12-01

發(fā)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265號

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的公告

    現(xiàn)批準《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 50344-2004,自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4年9月2日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2]第59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研究、檢測單位共同編制了《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
    在編制的過程中,編制組開展了專題研究、試驗研究和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建筑結構檢測工作中的經驗和教訓,并參考了采納了國際建筑結構檢測的先進經驗,并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科研、教學、施工等單位的意見,經反復討論、修改、充實,最后經審查定稿。標準在建筑結構工程質量檢測方面,與新修訂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和相關的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相協(xié)調;在已有建筑結構檢測方面,與相關的可靠性鑒定標準相協(xié)調。
    本標準共有8章和9個附錄,規(guī)定了應該進行建筑結構工程質量檢測和建筑結構性能檢測所對應的情況,建筑結構檢測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筑結構的檢測項目和所采用的方法,提出了適合于建筑結構檢測項目的抽樣方案和抽樣檢測結果的評定準則。同時,本標準提出了既有建筑正常檢查和常規(guī)檢測的要求。
    本標準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上。
    本標準的具體解釋由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負責。為了提高《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的編制質量和水平,請在執(zhí)行本標準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并將意見和建議寄至:北京市北三環(huán)東路30號,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國家標準《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管理組(郵編:100013;E-mail:[email protected])。
    本標準的主編單位為: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參加單位: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冶金部建筑研究總院、河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上海建筑科學研究院、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陜西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黑龍江省寒地建筑科學研究院、江蘇省建筑科學研究院、西安交通大學、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
    主要起草人:何星華 邸小壇 高小旺(以下按姓氏筆劃排列)王永維 馬建勛 朱 賓 關淑君 李乃平 楊建平 周 燕 張元發(fā) 張元勃 張國堂 侯汝欣 袁海軍 夏赟 顧瑞南 崔士起 路彥興 鮑德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of building structure

GB/T 50344-2004

發(fā)布日期:2004-09-02
實施日期:2004-12-01

發(fā)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265號

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的公告

    現(xiàn)批準《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 50344-2004,自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4年9月2日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2]第59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研究、檢測單位共同編制了《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
    在編制的過程中,編制組開展了專題研究、試驗研究和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建筑結構檢測工作中的經驗和教訓,并參考了采納了國際建筑結構檢測的先進經驗,并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科研、教學、施工等單位的意見,經反復討論、修改、充實,最后經審查定稿。標準在建筑結構工程質量檢測方面,與新修訂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和相關的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相協(xié)調;在已有建筑結構檢測方面,與相關的可靠性鑒定標準相協(xié)調。
    本標準共有8章和9個附錄,規(guī)定了應該進行建筑結構工程質量檢測和建筑結構性能檢測所對應的情況,建筑結構檢測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筑結構的檢測項目和所采用的方法,提出了適合于建筑結構檢測項目的抽樣方案和抽樣檢測結果的評定準則。同時,本標準提出了既有建筑正常檢查和常規(guī)檢測的要求。
    本標準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上。
    本標準的具體解釋由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負責。為了提高《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的編制質量和水平,請在執(zhí)行本標準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并將意見和建議寄至:北京市北三環(huán)東路30號,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國家標準《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管理組(郵編:100013;E-mail:[email protected])。
    本標準的主編單位為: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參加單位: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冶金部建筑研究總院、河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上海建筑科學研究院、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陜西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黑龍江省寒地建筑科學研究院、江蘇省建筑科學研究院、西安交通大學、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
    主要起草人:何星華 邸小壇 高小旺(以下按姓氏筆劃排列)王永維 馬建勛 朱 賓 關淑君 李乃平 楊建平 周 燕 張元發(fā) 張元勃 張國堂 侯汝欣 袁海軍 夏赟 顧瑞南 崔士起 路彥興 鮑德力

1 總 則

1.0.1 為了統(tǒng)一建筑結構檢測和檢測結果的評價方法,使其技術先進,數據準確,提高檢測結果的可比性,保證檢測結果的可靠性,制訂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中各類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和既有建筑結構性能的檢測。

1.0.3 古建筑和受到特殊腐蝕影響的結構或構件,可參照本標準的基本原則進行檢測。

1.0.4 建筑結構的檢測,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1.0.5 對于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建筑,應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進行檢測。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建筑結構檢測
    1 建筑結構檢測 inspection of building structure
        為評定建筑結構工程的質量或鑒定既有建筑結構的性能等所實施的檢測工作。
    2 檢測批 inspection lot
        檢測項目相同、質量要求和生產工藝等基本相同,由一定數量構件等構成的檢測對象。
    3 抽樣檢測 sampling inspection
        從檢測批中抽取樣本,通過對樣本的測試確定檢測批質量的檢測方法。
    4 測區(qū) testing zone
        按檢測方法要求布置的,有一個或若干個測點的區(qū)域。
    5 測點 testing point
        在測區(qū)內,取得檢測數據的檢測點。

2.1.2 結構構件材料強度與缺陷檢測方法
    1 非破損檢測方法 method of non-destructive test
        在檢測過程中,對結構的既有性能沒有影響的檢測方法。
    2 局部破損檢測方法 method of part-destructive test
        在檢測過程中,對結構既有性能有局部和暫時的影響,但可修復的檢測方法。
    3 回彈法 rebound method
        通過測定回彈值及有關參數檢測材料抗壓強度和強度勻質性的方法。
    4 超聲回彈綜合法 ultrasonic-rebound combined method
        通過測定混凝土的超聲波聲速值和回彈值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方法。
    5 鉆芯法 drilled core method
        通過從結構或構件中鉆取圓柱狀試件檢測材料強度的方法。
    6 超聲法 ultrasonic method
        通過測定超聲脈沖波的有關聲學參數檢測非金屬材料缺陷和抗壓強度的方法。
    7 后裝拔出法 post-install pull-out method
        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層安裝拔出儀進行拔出力的測試,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方法。
    8 貫入法 penetration method
        通過測定鋼釘貫入深度值檢測構件材料抗壓強度的方法。
    9 原位軸壓法 the method of axial compression in situ on brick wall
        用原位壓力機在燒結普通磚墻體上進行抗壓測試,檢測砌體抗壓強度的方法。
    10 扁式液壓頂法 the method of flat jack
        用扁式液壓千斤頂在燒結普通磚墻體上進行抗壓測試,檢測砌體的壓應力、彈性模量、抗壓強度的方法。
    11 原位單剪法 the method of single shear
        在燒結普通磚墻體上沿單個水平灰縫進行抗剪測試,檢測砌體抗剪強度的方法。
    12 雙剪法 the method of double shear
        在燒結普通磚墻體上對單塊順磚進行雙面抗剪測試,檢測砌體抗剪強度的方法。
    13 砂漿片剪切法 the method of mortar flake
        用砂漿測強儀測定砂漿片的抗剪承載力,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的方法。
    14 推出法 the method of push out
        用推出儀從燒結普通磚墻體上水平推出單塊丁磚,根據測得的水平推力及推出磚下的砂漿飽和度來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的方法。
    15 點荷法 the method of point load
        對試樣施加點荷載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的方法。
    16 筒壓法 the method of column
        將取樣砂漿破碎、烘干并篩分成一定級配要求的顆粒,裝入承壓筒并施加筒壓荷載后,測定其破碎程度,用筒壓比來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的方法。
    17 射釘法 the method of powder actuated shot
        用射釘槍將射釘射入墻體的水平灰縫中,依據射釘的射入量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的方法。
    18 超聲波探傷 ultrasonic inspection
        采用超聲波探傷儀檢測金屬材料或焊縫缺陷的方法。
    19 射線探傷 radiographic inspection
        用x射線或γ射線透照鋼工件,從熒光屏或所得底片上檢測鋼材或焊縫缺陷的方法。
    20 磁粉探傷 magnetic partide inspection
        根據磁粉在試件表面所形成的磁痕檢測鋼材表面和近表面裂紋等缺陷的方法。
    21 滲透探傷 penetrant inspection
        用滲透劑檢測材料表面裂紋的方法。

2.1.3 結構、構件幾何尺寸
    1 標高 normal height
        建筑物某一確定位置相對于±0.000的垂直高度。
    2 軸線位移 displacement of axies
        結構或構件軸線實際位置與設計要求的偏差。
    3 垂直度 degree of gravity vertical
        在規(guī)定高度范圍內,構件表面偏離重力線的程度。
    4 平整度 degree of plainness
        結構構件表面凹凸的程度。
    5 尺寸偏差 dimensional errors
        實際幾何尺寸與設計幾何尺寸之間的差值。
    6 撓度 deflection
        在荷載等作用下,結構構件軸線或中性面上某點由撓曲引起垂直于原軸線或中性面方向上的線位移。
    7 變形 deformation
        作用引起的結構或構件中兩點間的相對位移。

2.1.4 結構構件缺陷與損傷
    1 蜂窩 honey comb
        構件的混凝土表面因缺漿而形成的石子外露酥松等缺陷。
    2 麻面 pockmark
        混凝土表面因缺漿而呈現(xiàn)麻點、凹坑和氣泡等缺陷。
    3 孔洞 cavitation
        混凝土中超過鋼筋保護層厚度的孔穴。
    4 露筋 reveal of reinforcement
        構件內的鋼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的缺陷。
    5 龜裂 map cracking
        構件表面呈現(xiàn)的網狀裂縫。
    6 裂縫 crack
        從建筑結構構件表面伸入構件內的縫隙。
    7 疏松 loose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實的缺陷。
    8 混凝土夾渣concrete slag inclusion
        混凝土中夾有雜物且深度超過保護層厚度的缺陷。
    9 焊縫夾渣 weld slag inclusion
        焊接后殘留在焊縫中的熔渣。
    10 焊縫缺陷 weld defects
        焊縫中的裂紋、夾渣、氣孔等。
    11 腐蝕 corrosion
        建筑構件直接與環(huán)境介質接觸而產生物理和化學的變化,導致材料的劣化。
    12 銹蝕 rust
        金屬材料由于水份和氧氣等的電化學作用而產生的腐蝕現(xiàn)象。
    13 損傷 damage
        由于荷載、環(huán)境侵蝕、災害和人為因素等造成的構件非正常的位移、變形、開裂以及材料的破損和劣化等。

2.1.5 檢測數據統(tǒng)計
    1 均值 mean
        隨機變量取值的平均水平,本標準中也稱之為0.5分位值。
    2 方差 variance
        隨機變量取值與其均值之差的二次方的平均值。
    3 標準差 standard deviation
        隨機變量方差的正平方根。
    4 樣本均值 sample mean
        樣本X1,……XN的算術平均值。
    5 樣本方差 sample variance
        樣本分量與樣本均值之差的平方和為分子,分母為樣本容量減1。
    6 樣本標準差 sample standard deviation
        樣本方差的正平方根。
    7 樣本 sample
        按一定程序從總體(檢測批)中抽取的一組(一個或多個)個體。
    8 個體
        可以單獨取得一個檢驗或檢測數據代表值的區(qū)域或構件。
    9 樣本容量 sample size
        樣本中所包含的個體的數目。
    10 標準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與隨機變量分布函數0.05概率(具有95%保證率)相應的值,本標準也稱之為0.05分位值。

2.2 符號

2.2.1 材料強度
    fl——砌筑塊材強度;
    fl,m——砌筑塊材抗壓強度樣本均值;
    fccu——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換算值;
    fcu,e——混凝土強度的推定值;
    fcor——芯樣試件換算抗壓強度。

2.2.2 統(tǒng)計參數
    s——樣本標準差;
    m——樣本均值;
    σ——檢測批標準差;
    μ——均值或檢測批均值。

2.2.3 計算參數
    Δ——修正量;
    η——修正系數。

3 基本規(guī)定

3.1 建筑結構檢測范圍和分類

3.1.1 建筑結構的檢測可分為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和既有建筑結構性能的檢測。

3.1.2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
    1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驗數量不足;
    2 對施工質量的抽樣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
    3 對施工質量有懷疑或爭議,需要通過檢測進一步分析結構的可靠性;
    4 發(fā)生工程事故,需要通過檢測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對結構可靠性的影響。

3.1.3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既有建筑結構現(xiàn)狀缺陷和損傷、結構構件承載力、結構變形等涉及結構性能的項目進行檢測:
    1 建筑結構安全鑒定;
    2 建筑結構抗震鑒定;
    3 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鑒定;
    4 建筑改變用途、改造、加層或擴建前的鑒定;
    5 建筑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要繼續(xù)使用的鑒定;
    6 受到災害、環(huán)境侵蝕等影響建筑的鑒定;
    7 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工程質量有懷疑或爭議。

3.1.4 建筑結構的檢測應為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評定或建筑結構性能的鑒定提供真實、可靠、有效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

3.1.5 建筑結構的檢測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和建筑結構工程質量評定或既有建筑結構性能鑒定的需要合理確定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案。

3.1.6 對于重要和大型公共建筑宜進行結構動力測試和結構安全性監(jiān)測。

3.2 檢測工作程序與基本要求

3.2.1 建筑結構檢測工作程序,宜按圖3.2.1的框圖進行。


圖3.2.1 建筑結構檢測工作程序框圖

3.2.2 現(xiàn)場和有關資料的調查,應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1 收集被檢測建筑結構的設計圖紙、設計變更、施工記錄、施工驗收和工程地質勘察等資料;
    2 調查被檢測建筑結構現(xiàn)狀缺陷,環(huán)境條件,使用期間的加固與維修情況和用途與荷載等變更情況;
    3 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
    4 進一步明確委托方的檢測目的和具體要求,并了解是否已進行過檢測。

3.2.3 建筑結構的檢測應有完備的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征求委托方得意見,并應經過審定。

3.2.4 建筑結構的檢測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概況,主要包括結構類型、建筑面積、總層數、設計、施工及監(jiān)理單位,建造年代等;
    2 檢測目的或委托方的檢測要求;
    3 檢測依據,主要包括檢測所依據的標準及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4 檢測項目和選用的檢測方法以及檢測的數量;
    5 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情況;
    6 檢測工作進度計劃;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檢測中的安全措施;
    9 檢測中的環(huán)保措施。

3.2.5 檢測時應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在檢定或校準周期內,并處于正常狀態(tài)。儀器設備的精度應滿足檢測項目的要求。

3.2.6 檢測的原始記錄,應記錄在專用記錄紙上,數據準確、字跡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記、涂改,如有筆誤,應進行杠改。當采用自動記錄時,應符合有關要求。原始記錄必須由檢測及記錄人員簽字。

3.2.7 現(xiàn)場取樣的試件或試樣應予以標識并妥善保存。

3.2.8 當發(fā)現(xiàn)檢測數據數量不足或檢測數據出現(xiàn)異常情況時,應補充檢測。

3.2.9 建筑結構現(xiàn)場檢測工作結束后,應及時修補因檢測造成的結構或構件局部的損傷。修補后的結構構件,應滿足承載力的要求。

3.2.10 建筑結構的檢測數據計算分析工作完成后,應及時提出相應的檢測報告。

3.3 檢測方法和抽樣方案

3.3.1 建筑結構的檢測,應根據檢測項目、檢測目的、建筑結構狀況和現(xiàn)場條件選擇適宜的檢測方法。

3.3.2 建筑結構的檢測,可選用下列檢測方法:
    1 有相應標準的檢測方法;
    2 有關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或建議的檢測方法;
    3 參照本條第1款的檢測標準,擴大其適用范圍的檢測方法;
    4 檢測單位自行開發(fā)或引進的檢測方法。

3.3.3 選用有相應標準的檢測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對于通用的檢測項目,應選用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2 對于有地區(qū)特點的檢測項目,可選用地方標準;
    3 對同一種方法,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不一致時,有地區(qū)特點的部分宜按地方標準執(zhí)行,檢測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操作要求應按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執(zhí)行;
    4 當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規(guī)定與實際情況確有差異或存在明顯不適用問題時,可對相應規(guī)定做適當調整或修正,但調整與修正應有充分的依據;調整與修正的內容應在檢測方案中予以說明,必要時應向委托方提供調整與修正的檢測細則。

3.3.4 采用有關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或建議的檢測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當檢測方法有相應的檢測標準時,應按本章第3.3.3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 當檢測方法沒有相應的檢測標準時,檢測單位應有相應的檢測細則;檢測細則應對檢測用儀器設備、操作要求、數據處理等做出規(guī)定。

3.3.5 采用擴大相應檢測標準適用范圍的檢測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所檢測項目的目的與相應檢測標準相同;
    2 檢測對象的性質與相應檢測標準檢測對象的性質相近;
    3 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因檢測對象性質差異而存在的檢測誤差;
    4 檢測單位應有相應的檢測細則,在檢測方案中應予以說明,必要時應向委托方提供檢測細則。

3.3.6 采用檢測單位自行開發(fā)或引進的檢測儀器及檢測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該儀器或方法必須通過技術鑒定,并具有一定的工程檢測實踐經驗;
    2 該方法應事先與已有成熟方法進行比對試驗;
    3 檢測單位應有相應的檢測細則,檢測細則應符合本章第3.3.4條第2款的要求,并給出測試誤差或測試結果的不確定度;
    4 在檢測方案中應予以說明,必要時應向委托方提供檢測細則。

3.3.7 現(xiàn)場檢測宜選用對結構或構件無損傷的檢測方法。當選用局部破損的取樣檢測方法或原位檢測方法時,宜選擇結構構件受力較小的部位,并不應損害結構的安全性。

3.3.8 當對古建筑和有紀念性的既有建筑結構進行檢測時,應避免對建筑結構造成損傷。

3.3.9 重要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結構動力測試,應根據結構的特點和檢測的目的,分別采用環(huán)境振動和激振等方法。

3.3.10 重要大型工程和新型結構體系的安全性監(jiān)測,應根據結構的受力特點制定監(jiān)測方案,并應對監(jiān)測方案進行論證。

3.3.11 建筑結構檢測的抽樣方案,可根據檢測項目的特點按下列原則選擇:
    1 外部缺陷的檢測,宜選用全數檢測方案。
    2 幾何尺寸與尺寸偏差的檢測,宜選用一次或二次計數抽樣方案。
    3 結構連接構造的檢測,應選擇對結構安全影響大的部位進行抽樣。
    4 構件結構性能的實荷檢驗,應選擇同類構件中荷載效應相對較大和施工質量相對較差構件或受到災害影響、環(huán)境侵蝕影響構件中有代表性的構件。
    5 按檢測批檢測的項目,應進行隨機抽樣,且最小樣本容量宜符合本標準第3.3.13條的規(guī)定。
    6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 GB50300或相應專業(y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規(guī)定的抽樣方案。

3.3.12 當為下列情況時,檢測對象可以是單個構件或部分構件;但檢測結論不得擴大到未檢測的構件或范圍。
    1 委托方指定檢測對象或范圍;
    2 因環(huán)境侵蝕或火災、爆炸、高溫以及人為因素等造成部分構件損傷時。

3.3.13 建筑結構檢測中,檢測批的最小樣本容量不宜小于表3.3.13的限定值。

表3.3.13 建筑結構抽樣檢測的最小樣本容量

3.3.14 計數抽樣檢測時,檢測批的合格判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計數抽樣檢測的對象為主控項目時,正常一次抽樣應按表3.3.14-1判定,正常二次抽樣應按表3.3.14-2判定。
    2 計數抽樣檢測的對象為一般項目時,正常一次抽樣應按表3.3.14-3判定,正常二次抽樣應按表3.3.14-4判定。

表3.3.14-1 主控項目正常一次性抽樣的判定


樣本
容量

合格
判定數

不合格
判定數

樣本
容量

合格
判定數

不合格
判定數

2-5
8-13
20
32
50

0
1
2
3
5

1
2
3
4
6

80
125
200
>315

7
10
14
21

8
11
15
22

表3.3.14-2 主控項目正常二次性抽樣的判定


抽樣次數與
樣本容量

合格
判定數

不合格
判定數

抽樣次數與
樣本容量

合格
判定數

不合格
判定數

(1)2-6

0

1

(1)-50
(2)-100

3
9

6
10

(1)- 5
(2)-10

0
1

2
2

(1)-80
(2)-160

5
12

9
13

(1)- 8
(2)-16

0
1

2
2

(1)-125
(2)-250

7
18

11
19

(1)-13
(2)-26

0
3

3
4

(1)-200
(2)-400

11
26

16
27

(1)-20
(2)-40

1
3

3
4

(1)-315
(2)-630

11
26

16
27

(1)-32
(2)-64

2
6

5
7

-----

------

-----

注:(1)和(2)表示抽樣批次,(2)對應的樣本容量為二次抽樣的累計數量。

表3.3.14-3 一般項目正常一次性抽樣的判定


樣本
容量

合格
判定數

不合格
判定數

樣本
容量

合格
判定數

不合格
判定數

2-5
8
13
20

1
2
3
5

2
3
4
6

32
50
80
≥125

7
10
14
21

8
11
15
22

表3.3.14-4 一般項目正常二次性抽樣的判定


抽樣次數與
樣本容量

合格
判定數

不合格
判定數

抽樣次數與
樣本容量

合格
判定數

不合格
判定數

(1)-2
(2)–4

0
1

2
2

(1)-80
(2)-160

9
23

14
24

(1)-3
(2)–6

0
1

2
2

(1)-125
(2)-250

9
23

14
24

(1)-5
(2)–10

0
1

2
2

(1)-200
(2)-400

9
23

14
24

(1)-8
(2)-16

0
3

3
4

(1)-315
(2)-630

9
23

14
24

(1)-13
(2)-26

1
4

3
5

(1)-500
(2)-1000

9
23

14
24

(1)-20
(2)-40

2
6

5
7

(1)-800
(2)-1600

9
23

14
24

(1)-32
(2)-64

4
10

7
11

(1)-1250
(2)-2500

9
23

14
24

(1)-50
(2)-100

6
15

10
16

(1)-2000
(2)-4000

9
23

14
24

注:(1)和(2)表示抽樣次數,(2)對應的樣本容量為二次抽樣的累計數量。

3.3.15 計量抽樣檢測批的檢測結果,宜提供推定區(qū)間。推定區(qū)間的置信度宜為0.90,并使錯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均為0.05。特殊情況下,推定區(qū)間的置信度可為0.85,使漏判概率為0.10,錯判概率仍為0.05。

3.3.16 結構材料強度計量抽樣的檢測結果,推定區(qū)間的上限值與下限值之差值應予以限制,不宜大于材料相鄰強度等級的差值和推定區(qū)間上限值與下限值算術平均值的10%兩者中的較大值。

3.3.17 當檢測批的檢測結果不能滿足第3.3.15條和第3.3.16條的要求時,可提供單個構件的檢測結果,單個構件的檢測結果的推定應符合相應檢測標準的規(guī)定。

3.3.18 檢測批中的異常數據,可予以舍棄;異常數據的舍棄應符合《正態(tài)樣本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GB 4883或其他標準的規(guī)定。

3.3.19 檢測批的標準差σ為未知時,計量抽樣檢測批均值μ(0.5分位值)的推定區(qū)間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式(3.3.19)計算。

μ1 =m + ks (3.3.19)
μ2=m-ks

式中 μ1——均值(0.5分位值)μ推定區(qū)間的上限值;
     μ2——均值(0.5分位值)μ推定區(qū)間的下限值;
     m——樣本均值;
     s——樣本標準差;
     k——推定系數,取值見表3.3.19。

表3.3.19 標準差未知時推定區(qū)間上限值與下限值系數

樣本
容量

標準差未知時推定區(qū)間上限值與下限值系數

0.5分位值

0.05分位值

k(0.05)

k (0.1)

k1(0.05)

k2(0.05)

k1(0.1)

k2(0.1)

5
6
7
8
9
10

0.95339
0.82264
0.73445
0.66983
0.61985
0.57968

0.68567
0.60253
0.54418
0.50025
0.46561
0.43735

0.81778
0.87477
0.92037
0.95803
0.98987
1.01730

4.20268
3.70768
3.39947
3.18729
3.03124
2.91096

0.98218
1.02822
1.06516
1.09570
1.12153
1.14378

3.39983
3.09188
2.89380
2.75428
2.64990
2.56837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0.54648
0.51843
0.49432
0.47330
0.45477
0.43826
0.42344
0.41003
0.39782
0.38665

0.41373
0.39359
0.37615
0.36085
0.34729
0.33515
0.32421
0.31428
0.30521
0.29689

1.04127
1.06247
1.08141
1.09848
1.11397
1.12812
1.14112
1.15311
1.16423
1.17458

2.81499
2.73634
2.67050
2.61443
2.56600
2.52366
2.48626
2.45295
2.42304
2.39600

1.16322
1.18041
1.19576
1.20958
1.22213
1.23358
1.24409
1.25379
1.26277
1.27113

2.50262
2.44825
2.40240
2.36311
2.32898
2.29900
2.27240
2.24862
2.22720
2.20778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0.37636
0.36686
0.35805
0.34984
0.34218
0.33499
0.32825
0.32189
0.31589
0.31022

0.28921
0.28210
0.27550
0.26933
0.26357
0.25816
0.25307
0.24827
0.24373
0.23943

1.18425
1.19330
1.20181
1.20982
1.21739
1.22455
1.23135
1.23780
1.24395
1.24981

2.37142
2.34896
2.32832
2.30929
2.29167
2.27530
2.26005
2.24578
2.23241
2.21984

1.27893
1.28624
1.29310
1.29956
1.30566
1.31143
1.31690
1.32209
1.32704
1.33175

2.19007
2.17385
2.15891
2.14510
2.13229
2.12037
2.10924
2.09881
2.08903
2.07982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0.30484
0.29973
0.29487
0.29024
0.28582
0.28160
0.27755
0.27368
0.26997
0.26640

0.23536
0.23148
0.22779
0.22428
0.22092
0.21770
0.21463
0.21168
0.20884
0.20612

1.25540
1.26075
1.26588
1.27079
1.27551
1.28004
1.28441
1.28861
1.29266
1.29657

2.20800
2.19682
2.18625
2.17623
2.16672
2.15768
2.14906
2.14085
2.13300
2.12549

1.33625
1.34055
1.34467
1.34862
1.35241
1.35605
1.35955
1.36292
1.36617
1.36931

2.07113
2.06292
2.05514
2.04776
2.04075
2.03407
2.02771
2.02164
2.01583
2.01027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0.26297
0.25967
0.25650
0.25343
0.25047
0.24762
0.24486
0.24219
0.23960
0.23710

0.20351
0.20099
0.19856
0.19622
0.19396
0.19177
0.18966
0.18761
0.18563
0.18372

1.30035
1.30399
1.30752
1.31094
1.31425
1.31746
1.32058
1.32360
1.32653
1.32939

2.11831
2.11142
2.10481
2.09846
2.09235
2.08648
2.08081
2.07535
2.07008
2.06499

1.37233
1.37526
1.37809
1.38083
1.38348
1.38605
1.38854
1.39096
1.39331
1.39559

2.00494
1.99983
1.99493
1.99021
1.98567
1.98130
1.97708
1.97302
1.96909
1.96529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0.21574
0.19927
0.18608
0.17521
0.16604
0.15818
0.15133

0.16732
0.15466
0.14449
0.13610
0.12902
0.12294
0.11764

1.35412
1.37364
1.38959
1.40294
1.41433
1.42421
1.43289

2.02216
1.98987
1.96444
1.94376
1.92654
1.91191
1.89929

1.41536
1.43095
1.44366
1.45429
1.46335
1.47121
1.47810

1.93327
1.90903
1.88988
1.87428
1.86125
1.85017
1.84059

3.3.20 檢測批的標準差σ為未知時,計量抽樣檢測批具有95%保證率的標準值(0.05分位值)x k的推定區(qū)間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式(3.3.20)計算。

xk,1=m-k1s (3.3.20)
xk,2=m-k2s

式中:xk,1——標準值(0.05分位值)推定區(qū)間的上限值;
      xk,2——標準值(0.05分位值)推定區(qū)間的下限值;
      m——樣本均值;
      s——樣本標準差;
      k1和k2——推定系數,取值見表3.3.19。

3.3.21 計量抽樣檢測批的判定,當設計要求相應數值小于或等于推定上限值時,可判定為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要求相應數值大于推定上限值時,可判定為低于設計要求。

3.4 既有建筑的檢測

3.4.1 既有建筑除了在遇到本標準第3.1.3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進行建筑結構的檢測外,宜有正常的檢查制度和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建筑結構的常規(guī)檢測。

3.4.2 既有建筑正常的檢查工作可由建筑物的產權所有者、管理者或業(yè)主實施,檢查對象可為建筑構件表面的裂縫、損傷、過大的位移或變形,建筑物內外裝飾層是否出現(xiàn)脫落空鼓,欄桿扶手是否松動失效等;既有工業(yè)建筑的正常檢查工作可結合生產設備的年檢進行。

3.4.3 當年檢發(fā)現(xiàn)存在影響既有建筑正常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維修;當發(fā)現(xiàn)影響結構安全的問題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建筑結構的檢測。

3.4.4 建筑結構在其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常規(guī)檢測,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時間應根據建筑結構的具體情況確定。

3.4.5 建筑結構的常規(guī)檢測應根據既有建筑結構的設計質量、施工質量、使用環(huán)境類別等確定檢測重點、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

3.4.6 建筑結構的常規(guī)檢測宜以下列部位為檢測重點:
    1 出現(xiàn)滲水漏水部位的構件;
    2 受到較大反復荷載或動力荷載作用的構件;
    3 暴露在室外的構件;
    4 受到腐蝕性介質侵蝕的構件;
    5 受到污染影響的構件;
    6 與侵蝕性土壤直接接觸的構件;
    7 受到凍融影響的構件;
    8 委托方年檢懷疑有安全隱患的構件;
    9 容易受到磨損、沖撞損傷的構件。

3.4.7 實施建筑結構常規(guī)檢測的單位應向委托方提供有關結構安全性、使用安全性及結構耐久性等方面的有效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

3.5 檢測報告

3.5.1 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報告應做出所檢測項目是否符合設計文件要求或相應驗收規(guī)范規(guī)定的評定。既有建筑結構性能的檢測報告應給出所檢測項目的評定結論,并能為建筑結構的鑒定提供可靠的依據。

3.5.2 檢測報告應結論準確、用詞規(guī)范、文字簡練,對于當事方容易混淆的術語和概念可書面予以解釋。

3.5.3 檢測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委托單位名稱;
    2 建筑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結構類型、規(guī)模、施工日期及現(xiàn)狀等;
    3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jiān)理單位名稱;
    4 檢測原因、檢測目的,以往檢測情況概述;
    5 檢測項目、檢測方法及依據的標準;
    6 抽樣方案及數量;
    7 檢測日期,報告完成日期;
    8 檢測項目的主要分類檢測數據和匯總結果;檢測結果、檢測結論;
    9 主檢、審核和批準人員的簽名。

3.6 檢測單位和檢測人員

3.6.1 承接建筑結構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資質條件要求。

3.6.2 檢測單位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相應的技術能力。

3.6.3 建筑結構檢測所用的儀器和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計量檢定機構的有效檢定(校準)證書或自校證書。

3.6.4 檢測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上崗資格,對特殊的檢測項目,檢測人員應有相應的檢測資格證書。

3.6.5 現(xiàn)場檢測工作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檢測人員承擔。